为什么说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在法律领域,“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对于理解犯罪的认定和排除具有关键意义。 首先,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它可以是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也可以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利益。将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意味着只有当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胁时,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各种重要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犯罪,都是以保护特定的法益为出发点的。像盗窃罪,它侵犯的法益就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如果一个行为并没有对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就不应该将其认定为犯罪。 其次,伦理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体现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虽然法律和道德有重合的部分,但并不完全等同。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考虑到伦理因素,该行为可能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这时就可以根据伦理的考量来排除犯罪的认定。比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而实施了一些可能违反常规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伦理角度看是值得谅解和鼓励的,此时就可以基于伦理因素不将其认定为犯罪。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伦理作为出罪依据的思想。当行为人在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条件下实施行为时,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由于其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所以不构成犯罪。 总之,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保证了犯罪认定的客观性和必要性,避免了随意入罪;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和对社会道德观念的尊重,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合理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