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留置权人为何不享有优先权?


在探讨本案留置权人为何不享有优先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做了其他服务,对方没给钱,你就可以扣下他的东西,等他给钱了再还给他,如果他一直不给,你可以把东西卖掉抵钱。而优先权则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是具有优先性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留置权人可能不享有优先权。 比如,如果存在法定的优先于留置权的其他权利。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优先于留置权。也就是说,如果建筑商把工程里的设备留置了,但发包人没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排在前面的。 另外,如果留置权人在取得留置权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其不享有优先权。比如留置权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对动产的占有,那么这种留置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自然也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判断留置权人为何不享有优先权,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权利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因素。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