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定罪权专享不叫无罪推定呢?
我一直不太理解定罪权专享和无罪推定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好像有点关联,又好像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为啥定罪权专享不能直接叫做无罪推定呀?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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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权专享和无罪推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法律意义,所以定罪权专享不能被叫做无罪推定。 定罪权专享,指的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拥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的权力。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最终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这一规定保证了定罪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避免了随意定罪的情况发生。 而无罪推定,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原则。它的意思是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应将其视为无罪。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被告人就应被认定为无罪。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给被告人定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由此可见,定罪权专享强调的是定罪权力的归属,而无罪推定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所以不能将定罪权专享称为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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