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和解后撤案后还会开庭吗?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和对方达成了和解,案子也撤了。但心里还是不踏实,不知道之后还会不会开庭审理。想问下在刑事案和解并且撤案的情况下,还会不会有开庭这一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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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刑事案和解后撤案后是否还会开庭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而撤案则是指司法机关终止对案件的侦查或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刑事案件和解后符合撤案条件而撤案的,通常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再开庭的。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撤案的决定存在错误,或者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原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错误等,司法机关可能会重新启动相关程序,那么就有可能会再次开庭审理。比如,原本以为犯罪嫌疑人只实施了这一起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在撤案后却发现其还涉及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这时司法机关就会重新介入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庭。所以,刑事案和解后撤案一般不会开庭,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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