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故损毁他人财物会构成寻衅滋事吗?

我想咨询个法律问题,我和邻居有矛盾,他趁我不在家把我放在院子里的一些工具砸坏了,我想知道他这种无故损毁我财物的行为,算不算是寻衅滋事啊?我想弄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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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故损毁他人财物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又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动机通常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目的是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在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不存在前因纠纷与矛盾,可能只是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说了自己坏话,或者单纯看不惯别人,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麻烦,随意编造理由挑起事端,这些理由往往不合情理,被害人都不知道自己为何被伤害。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比如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嫉妒等。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从侵犯的客体来讲,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刑法》将其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 从侵犯的对象分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动机或目的不合常理,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例如,在公共场所,某人毫无缘由地砸坏公共设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因为与他人有矛盾,专门去砸坏对方的某件财物,那就更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法律条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实际判断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果只是单纯的邻里矛盾引发的财物损毁,更倾向于故意毁坏财物;但要是在公共场合,无故对他人财物进行损毁,扰乱了公共秩序,那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相关概念: - 犯罪动机: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想法,不同的犯罪动机在法律判断中有重要作用。 - 犯罪客体:简单说就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类别。 - 不特定性:在犯罪中,指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不是预先确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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