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阶段不签认罪认罚会被拘留吗?


在检察院阶段,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一定会导致被拘留。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量刑优惠,鼓励他们主动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而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拘留的适用是基于是否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和犯罪嫌疑程度,而不是因为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是说,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决定是否拘留的法定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拘留情形,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其进行拘留。 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存在一些干扰司法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例如毁灭证据、串供、企图逃跑等,这些行为一旦符合拘留的法定情形,那么司法机关是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的。此外,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并且案件存在社会危险性,可能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所以,不签认罪认罚本身不会直接导致拘留,但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为可能会引发拘留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