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探视权阻碍时检察院会进行心理疏导吗?
我离婚后,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阻碍我探视孩子,我感觉特别难受,孩子也很伤心。听说检察院可以介入,我就想问问,在这种遇到探视权阻碍的情况下,检察院会不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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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遇到探视权阻碍时检察院是否会进行心理疏导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下探视权。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当出现探视权阻碍的情况,意味着一方的合法探视权利被侵犯。此时,检察院在这类民事纠纷中一般承担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院主要是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如果在审判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 不过,现在有部分检察院会创新工作方法,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会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当遇到探视权阻碍这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和家庭矛盾的案件时,检察院可能会联合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心理专家,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以及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直接抚养方认识到阻碍探视权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帮助不直接抚养方缓解因无法正常探视孩子而产生的焦虑和愤怒情绪;对孩子进行心理安抚,减少因父母矛盾给其带来的心理伤害。所以,在遇到探视权阻碍时,检察院有可能会进行心理疏导,但这并非其法定的必然职责,会因各地检察院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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