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内容?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重要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包含的内容。 首先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内容。它依据工伤职工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将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例如,职工因工伤导致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可能会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而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对各级伤残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护理依赖是指工伤职工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依赖程度。它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完全依赖他人护理;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则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某些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协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此外,停工留薪期确认也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一部分。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停工留薪期的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畴。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总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内容全面且细致,旨在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