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老板不管该找谁赔偿?


当劳动者受工伤但老板不管时,可通过多种途径确定赔偿主体并获得赔偿。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所在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赔偿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但如果老板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会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除了上述途径,如果是在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动者受工伤且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劳动者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赔偿主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外,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受工伤,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比如,在工作中因第三方车辆肇事导致受伤,劳动者既可以向肇事方索赔,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总之,劳动者受工伤后,即使老板不管,也有明确的法律途径和赔偿主体来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