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工资是按档案工资还是基本工资计算?
我受了工伤,涉及到赔偿问题。但我不太清楚赔偿时所说的工资,到底是按照档案工资算,还是基本工资算。档案工资里包含了很多项,基本工资就比较单纯。我就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工伤赔偿的工资计算标准的,这对我的赔偿金额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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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它既不是单纯按档案工资,也不是按基本工资来确定的,而是依据“本人工资”。本人工资,通俗来讲,就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这里要解释一下“缴费工资”,它是指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单位在给职工缴纳社保时,会按照一定的工资数额来计算应缴纳的社保费用,这个工资数额就是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档案工资通常是人事部门记录的职工工资信息,它可能包含了一些与实际缴费和赔偿无关的项目;而基本工资只是工资的一部分,不能全面反映职工的收入情况。所以,在工伤赔偿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能更合理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减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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