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不能用药该怎么赔偿?


在工伤骨折且不能用药的情况下,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的概念。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在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当发生工伤骨折不能用药的情况,第一步是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关于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虽然不能用药,但骨折治疗过程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费用,如必要的检查费用、康复器具费用等,这些合理的费用都应在赔偿范围内。 如果被鉴定为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例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总之,工伤骨折不能用药的赔偿问题,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和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在整个过程中,工伤职工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如果与用人单位在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