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应如何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时获得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以及结算方式。 首先,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医疗待遇方面,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也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对于因工伤残的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可享受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等。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大致流程如下。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如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待遇结算。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以及结算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