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写作方式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我在学习行政强制执行相关知识,想搞清楚从写作方式角度来看,哪些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我不太理解这写作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关联,也不知道具体怎么去判断,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写作方式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指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加处一定比例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促使其履行义务。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是划拨存款、汇款。当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知金融机构从当事人的账户中划拨相应的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三是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处理,以拍卖所得抵缴罚款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四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妨碍,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五是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