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诈骗罪判几年以上以及怎么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关于诈骗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法条指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在武汉,具体的数额标准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体是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 除了诈骗数额,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其他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是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也会影响量刑。如果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或者其他重大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总之,武汉诈骗罪的量刑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