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烟台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烟台的一个工地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获得赔偿。我不太清楚工伤赔偿都包含哪些项目,是怎么计算的,也不知道烟台当地有没有特殊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烟台工地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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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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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台工地发生工伤,赔偿标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和烟台市的相关规定。 工伤赔偿通常包含多个项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你在医院治疗工伤时,所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药物、接受的治疗服务等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工伤导致了伤残,会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例如,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也有相应的具体标准。 此外,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总之,烟台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根据具体的工伤情况和伤残等级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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