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时交了证据,开庭时还要再拿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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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证据的提交是关键环节。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详细阐述申请劳动仲裁时交了证据后,开庭时是否还需再拿证据,并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劳动仲裁证据提交的要点。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时交了证据,开庭时是否还要再拿证据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般情况下,开庭时无需再次提交已交证据

一般而言,劳动仲裁开庭时不需要再次提交之前已经提交过的证据。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通常会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会由仲裁机构进行整理和保管。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在仲裁庭受理后会被妥善保存。到开庭时,双方主要是对已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

特殊情况下,开庭时可能需要补充证据

虽然在申请仲裁时已提交证据,但如果在开庭前或开庭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补充证据的,是可以在开庭时提交的。比如,在上述拖欠工资的案例中,劳动者在开庭前偶然获得了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工资发放安排的会议纪要,该纪要能够进一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开庭时将这份新证据提交给仲裁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开庭当天提交新证据的,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风险。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可能会面临仲裁庭不采纳或者对其进行训诫等不利后果。

实际案例分析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与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又提交了一份与公司领导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涉及公司领导承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合理之处。公司方以张某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要求仲裁庭不予采纳。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该录音属于新证据,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虽然张某存在逾期提交的情况,但考虑到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最终还是采纳了该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了有利于张某的裁决。

法律建议

  • 提前准备充分证据: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提供加班的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工资条等证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应提供规章制度文本、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记录等证据。
  • 遵守举证期限:严格按照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避免逾期举证带来的风险。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及时与仲裁庭沟通,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举证或补充举证。
  • 熟悉证据规则:当事人应了解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明力、质证程序等,以便在仲裁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在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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