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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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间借贷是否为实践性合同是一个在法律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深入探讨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分析其在不同主体间的具体规定,并给出实用的法律建议,助您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

在探讨民间借贷是否为实践性合同这一问题时,需要明确实践性合同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仅有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还不够,还需要实际交付相关的标的物,合同才正式成立。

一、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同主体间存在不同规定。 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在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例如,甲和乙是朋友关系,甲向乙提出借款5万元,乙口头答应了甲的请求,但并未实际将5万元交给甲,此时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乙把5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给甲时,这个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 然而,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情况有所不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书面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条款,并且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书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那么这个借款合同自签订时就成立并生效了,并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实际案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和李某是熟人,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借款,并写了一张借条给张某,约定一个月后还款,但李某并未当场将10万元交给张某。几天后,张某因急需用钱再次联系李某,要求李某尽快提供借款,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借。张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履行借款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出具了借条,但由于李某并未实际向张某提供借款,根据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实用的法律建议

  • 对于出借人而言
    •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明确借款合同的性质。如果是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务必在实际交付借款时,保留好相关的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对于借款人而言
    • 在借款时,要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收到借款后,应及时向出借人出具收条,以确认借款已经收到。
    •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实践性合同,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但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成立生效的规则有所不同。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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