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械寻衅滋事构罪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之前听说持械寻衅滋事是犯罪行为,但不太清楚这个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我最近和朋友聊到这个话题,大家都不太明白。我想了解下持械寻衅滋事被认定为犯罪的起始时间,好弄清楚相关法律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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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持械寻衅滋事构成犯罪这一规定,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和修订逐步明确的。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在这部法律里,对寻衅滋事行为有了一定的规定,不过并没有明确提到“持械寻衅滋事”这样的表述。那时,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按照流氓罪来处理的,流氓罪包含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多种行为。但该罪名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 到了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把原来流氓罪中的一些行为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寻衅滋事罪就是其中之一。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虽然法条中没有直接提到“持械”,但如果持械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者严重,从而构成本罪。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持械寻衅滋事构成犯罪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时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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