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哪些修改部分?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重要修改。 首先,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以前,设立公司时,股东(发起人)需要实际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且要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一修改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这使得设立公司更加便捷,鼓励了更多的人投身创业。 再者,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简化了公司登记的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减少了企业的办事成本。 这些修改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设立制度,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于创业者和企业来说,要充分了解这些修改内容,合理运用新的制度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在认缴出资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避免盲目认缴带来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