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是我不知道在会计上该怎么处理这些业务。是要计入成本呢,还是费用?需不需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范,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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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方面,当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需要明确相关的处理原则。首先,我们要了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当企业决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其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假设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后来将这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时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减去。 在会计分录的编制上,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企业直接购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且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按照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是因为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价税都要计入成本。 如果企业先购入货物准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之后又决定将其用于集体福利,那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先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最后,将“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结转到“管理费用”等相关的费用科目中,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这样处理符合会计核算的规范,也遵循了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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