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期限需要提防哪3个认识误区?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确实有3个常见的关于期限的认识误区需要提防。 第一个误区:认为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不可变的固定期限。实际上,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效并非不变期间,而是可变期间,应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相关复函中就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比如因为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申请,这些耽误的时间是可以扣除的。 第二个误区:觉得受伤1年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当然超过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造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应予扣除。例如,因为单位故意拖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非职工自身原因导致超过期限,那么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 第三个误区:认为申请日与立案日不一致时以仲裁立案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表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时间节点是“权利人申请仲裁”日,而非仲裁受案或立案审批登记日。也就是说,从申请仲裁那一刻起,时效就会产生相应变化,而不是以仲裁立案时间为准。 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概念: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