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在道馆“跳山羊”摔伤左肘,道馆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探讨道馆是否需对9岁女童“跳山羊”摔伤左肘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9岁女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馆属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和相关服务的机构,在组织“跳山羊”这类活动时,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教育职责包括向孩子们讲解活动的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管理职责则涵盖在活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保护等。 如果道馆没有尽到这些职责,例如没有对“跳山羊”活动进行充分的安全讲解,或者现场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保护,导致女童摔伤,那么道馆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如果道馆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女童的摔伤是由于自身的意外或者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那么道馆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证据来证明。 总之,判断道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道馆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