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况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听说有同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好像还有其他人参与其中。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况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想了解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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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共犯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在职务侵占罪中,共犯情况有多种。首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比如,会计和出纳合谋,会计利用自己做账的便利,出纳利用自己管理现金的便利,一起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种内部人员勾结的情况就符合该条规定中共同故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形。 其次,单位外部人员与单位内部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职务侵占。例如,外部人员教唆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或者在内部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后,帮助其转移、销售侵占的财物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故意意味着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犯罪行为则表现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总之,无论是内部人员之间的勾结,还是内外勾结,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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