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留抵税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账务时,遇到了结转留抵税的问题。不清楚该如何正确编写会计分录,怕写错影响财务数据和税务申报。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和财务准则,结转留抵税的会计分录具体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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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中,结转留抵税是一个常见的操作,它涉及到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与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概念及会计分录的写法。 首先,我们要理解留抵税额的概念。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通俗来讲,就是企业交的进项税比销项税多,多出来的部分可以留着以后用。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当出现留抵税额时,会计分录如下: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如果是留抵税额,实际上就是多交的增值税情况。比如,当期销项税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15000元,留抵税额为5000元。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00 这样处理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就表示留抵税额,可在以后期间继续抵扣销项税额。在后续有足够销项税额时,就可以逐步抵扣这部分留抵税额。总之,正确处理结转留抵税的会计分录,有助于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符合相关财务和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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