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不跟随该如何赔偿?
我们公司要搬到另一个城市,我不想跟着去。我在这公司干了挺长时间了,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得怎么赔偿我,赔偿标准是啥样的,有啥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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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搬迁导致员工无法跟随前往新的工作地点时,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包含企业搬迁到较远的地方,导致员工难以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企业出现这种情况,并且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达不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企业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例如,员工在该企业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企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就是3.5×5000 = 17500元。如果企业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5000元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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