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证据审核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证据审核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核时,到底有哪些证据是不能被拿来作为定案依据的呢?这关系到我的案件走向,心里特别没底,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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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核是一个关键环节,并非所有提交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类型。 首先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是保障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例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未经合法审批就进行搜查获取的证据,这种证据由于程序上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收集证据时,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比如,通过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器获取的证据,虽然可能与案件有关,但由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这同样依据上述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再者,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往往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例如,通过威胁证人的方式让其提供虚假证言,这样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和效率。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才提供证据,法院通常不会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的来源不明、证据的内容明显虚假等情况,都不符合证据的要求。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当了解这些规定,确保自己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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