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利退房屋吗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有权利退房屋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那么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也就可以退房屋了。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一件事,都同意改变原来的安排,那就可以按新的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其次,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承租人也有权退房屋。比如,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像有倾倒危险,而出租人又拒不进行修缮的;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还有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如果房屋租赁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退房屋。 总之,在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时,承租人就有权利退房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不定期租赁:就是租赁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可以相对灵活地处理租赁关系。 合同目的:简单说就是双方签订合同想要达到的目标。比如租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可能是获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要是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实现这个目的,就可能涉及解除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