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个行政案件,但是不太清楚这个案件到底该由哪个地方的哪个部门来管。想了解一下行政案件管辖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就能知道该找哪个相关部门来处理我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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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管辖权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是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普通的行政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来进行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是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分别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此外,还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总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是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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