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一套法定的流程,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起诉阶段。这是整个行政诉讼的起始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且起诉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之后进入审理阶段。审理前,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会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是判决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比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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