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串通投标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后来发现有几家投标企业疑似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我想了解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比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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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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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指的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所以我国法律对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里的“中标无效”,意味着因为串通投标而获得的中标结果不被法律认可,项目需要重新进行招标。而罚款的规定是为了让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付出经济代价。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情况,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也是对其非法获利的一种剥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串通投标行为有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总之,串通投标行为会面临多种行政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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