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对扣留财物有哪些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扣留财物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措施,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暂时控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扣留财物作出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扣留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不是随便哪个行政机关都能进行扣留财物的操作,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这么做的行政机关才行。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扣留。 行政机关在实施扣留财物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这是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其次,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比如,要告诉当事人为什么扣留财物,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扣留行为不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该予以考虑。 行政机关决定扣留财物后,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要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清单上要详细记载被扣留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双方对扣留的财物情况清楚明白。 对于扣留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如果因为保管不善导致财物损毁、灭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在扣留期间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扣留财物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要对扣留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扣留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措施,并返还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