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复议的事情,听说有普通程序来审理。我不太清楚这个普通程序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和其他程序有啥区别,在审理过程中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所以想了解下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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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普通程序是一种较为常见且规范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程序具有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受理之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十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整个普通程序的设置,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它给予了双方充分的表达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机会,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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