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法院鉴定结果不服,是否可以重新鉴定?

我打官司的时候,法院委托做了鉴定,但是我对这个鉴定结果不太认可,觉得和实际情况有出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呢?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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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程序中,鉴定结果常常作为重要的证据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当当事人对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果不服时,是有可能申请重新鉴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这就好比让一个没有医生资格的人去做医疗诊断,得出的结果显然是不可靠的。如果鉴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资质,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果就可能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比如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像样本的采集、保存不符合规范等,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此时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也就是说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等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导致鉴定结果缺乏说服力。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重新鉴定。这意味着,如果鉴定结果只是存在一些小的瑕疵,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不一定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另外,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要向法院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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