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位阶的法规范适用优先性是否一样?


在法律体系中,不同位阶的法规范适用优先性是不一样的。这是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有序运行。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法规范的位阶。法规范位阶简单来说,就是不同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高低等级。一般而言,宪法处于最高的位阶,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处于宪法之下的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遵循的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不同位阶的法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规范。这样可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