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商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都无效?


在探讨公务员经商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均归于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务员经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公正履行职责,避免因商业利益而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然而,公务员经商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都无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符合上述有效条件。公务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仅因为其公务员的身份去判定合同无效是不恰当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对于公务员经商规定这类强制性规定,它更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公务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条款清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货物买卖也不涉及违法违规内容。虽然甲是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不得经商的规定,但这份货物买卖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所以合同是有效的。不过,公务员因经商签订合同会面临其他后果。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所以,公务员经商所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无效,合同效力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而公务员本人要为其经商行为承担《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