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是否累加?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是否累加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刑法并没有直接就损失是否累加作出明确表述。但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认定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这里虽然没有提及累加,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会考虑损失的整体性的。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多次损失进行累加计算。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或者造成多次损失。如果不进行累加计算,可能会导致一些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因为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受损,每次损失可能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如果将这些损失累加起来,就可能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这样累加计算更能准确地反映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当然,在累加损失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损失必须是由同一玩忽职守行为或者具有关联性的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是完全独立的、没有关联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会进行累加。而且,在认定损失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准确适用。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通常是会累加计算的,但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