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是否包括供役地人与需役地人?
我买了块地,想了解地役权相关知识。不太清楚地役权人这个概念,它是不是包含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呢?希望能有个明确解答,让我清楚这其中的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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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概念本身来讲,地役权人通常是指需役地人。需役地人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他们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通过与供役地人签订地役权合同,从而获得使用供役地的权利。比如,甲为了使自己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与相邻土地的所有者乙签订合同,约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建造过高的建筑物。在这个例子中,甲就是需役地人,也就是地役权人。 而供役地人是提供自己的土地给他人使用以满足他人土地便利的一方。供役地人并非地役权人,他们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一条文明确区分了供役地和需役地,以及地役权人是基于需役地来行使权利的。 综上所述,地役权人不包括供役地人,仅指需役地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同的,需役地人享有地役权带来的便利,而供役地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地役权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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