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执行了股东是否也要被执行?


一般来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责任能力。当公司被执行时,首先执行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出资义务,并且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那么股东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面临被执行的风险。比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当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股东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也可能会被执行。所以,公司被执行时股东是否会被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