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是否规定商标侵权以过错为要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开了一家小店,进了一批货来卖,后来被人告知这批货涉及商标侵权。我事先并不知道这是侵权商品,想问下在法律上,商标侵权是不是一定要有过错才算啊,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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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中,是否以过错为要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过错”这个法律概念。过错在法律里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商标权,还去这么做;过失则是本应该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权,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商标侵权是需要考虑过错要件的。例如,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体现了,销售者如果没有过错(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能证明合法来源),虽然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但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客观上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只要没有主观过错,就不用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也有不考虑过错要件的情况。比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这种使用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对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市场秩序造成了损害,所以不需要考虑过错就可以认定侵权。 在认定商标侵权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有没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等情况;二是看是否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比如销量下降、声誉受损等;三是看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如果涉及赔偿问题,才会重点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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