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我对放火罪的性质不太清楚,想知道它到底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我在生活中偶尔会听到关于放火罪的案例,但一直不明白这个罪的判定标准到底和危险、行为有什么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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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放火罪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我们首先要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行为犯则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放火罪是危险犯。这是因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既遂。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产生的危险状态,而不是行为本身的完成。也就是说,只要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就满足了犯罪既遂的条件。例如,某人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内点燃了易燃物品,即使火势很快被扑灭,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他的行为已经使商场内的人员和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就构成了放火罪既遂。所以,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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