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断医方医疗过错的辅助原则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起医疗纠纷,想知道在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时,有哪些辅助原则可以参考。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也不知道这些原则具体是怎么起作用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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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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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一些辅助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合理诊疗义务原则”。医方在诊疗过程中,需要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这就好比医生要按照行业内普遍认可的医疗技术和规范来治疗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生不能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进行治疗,如果因为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方就可能存在过错。比如,在诊断某种常见疾病时,有明确的诊断流程和标准检查项目,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这些流程和项目进行,导致误诊,这就可能违反了合理诊疗义务原则。 其次是“告知说明义务原则”。医方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医方没有尽到这个告知说明义务,导致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治疗并受到损害,那么医方也可能存在过错。例如,在进行一项有风险的手术前,医生没有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说明手术风险,患者术后出现了本应提前知晓的并发症,这就可能涉及违反告知说明义务原则。 再者是“病历资料管理原则”。病历资料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医方有妥善保管和真实记录病历资料的义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如果医方存在篡改、伪造等不当管理病历资料的行为,在判断医疗过错时,这会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不利因素。因为真实准确的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要依据,如果病历被改动,就可能影响对医方诊疗行为的客观判断。 最后是“紧急救治义务原则”。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医方有义务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医方没有及时履行紧急救治义务,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或受到其他损害,那么医方可能存在过错。比如,患者突发心脏骤停,医生在有条件进行抢救的情况下却拖延时间,这就违反了紧急救治义务原则。 综上所述,这些辅助原则在判断医方医疗过错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为准确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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