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满一年后又被签半年监视居住是怎么回事?
我之前办理了取保候审,现在已经满一年了,结果又被要求签半年的监视居住。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个情况,为啥会这样?这监视居住有啥规定和影响不?我现在心里挺没底的,想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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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它们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又不同于逮捕那样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所以当取保候审满一年后,就不能再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了。 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的需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时,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同时,该法也规定了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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