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时,有的债权人拿过利息,有的没拿过,该怎么计算?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现在企业要破产清算。在这些债权人里,有的之前拿到过利息,有的没拿过。我就想知道,在破产清算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这些不同情况的债权人,该怎么计算我们能得到的清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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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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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对于有的债权人拿过利息,有的没拿过利息的情况,计算清偿金额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来进行。 首先,要明确债权的性质和范围。债权分为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等;无担保债权则是没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 对于利息的计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意味着,不管债权人之前是否拿过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就不再计算了。 在确定了债权本金和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的利息后,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的清偿。 对于无担保债权,包括之前拿过利息和没拿过利息的普通债权人,会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先确定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然后用该金额除以所有普通债权的总额,得出清偿比例。每个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金额就等于其债权本金和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的利息之和乘以该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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