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利息的截止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已经申请破产。我在申报债权时涉及到利息计算问题,不清楚利息应该计算到什么时候截止。想问下法律对于破产债权申报利息的截止日期是如何规定的,我该以哪个时间点来确定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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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利息截止日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破产债权申报利息。简单来说,当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借给企业的钱可能会产生利息,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候,就需要明确从借款开始到某个特定时间点所产生的利息金额,这个特定时间点就是利息截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也就是说,破产债权申报利息的截止日期通常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那一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确定性。因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财务状况会发生很大变化,如果利息一直计算下去,会使债权的金额难以确定,也不利于公平地分配破产财产。 举个例子,假如甲企业欠乙企业一笔附有利息的债务,甲企业在2025年1月1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1月10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那么乙企业申报债权时,利息就只能计算到1月10日,从1月11日起就不再计算利息了。所以,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密切关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此来准确计算申报债权时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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