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怎样规定的?


破产清偿和破产程序的终结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破产清偿。破产清偿是指在企业破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偿还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简单来说,就是先保障员工的权益,再缴纳税款,最后才是偿还普通的债务。如果破产财产不够偿还同一类债务,就按照比例来分。 然后,我们看看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法律规定的使得破产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原因,而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当企业没有财产可以分配了,或者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分配工作,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有一些后续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企业注销后,相关的主体资格也就消灭了。此外,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