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有哪些法律规定?


破产财产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通俗来讲,就是企业破产后,用来偿还债务的那些财产。 首先,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的资产,像企业的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也包括无形的资产,比如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同时,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其次,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管理过程中,要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清理就是要明确破产财产的具体情况,评估是确定财产的价值,变价则是将财产转化为货币形式,以便用于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然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意味着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正式消灭。总之,破产财产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