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是什么?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下面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 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最大诚信原则,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要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比如在健康险中,投保人如果故意隐瞒自己的疾病史,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避免有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会进行赔偿。 还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当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时,需要判断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比如,因地震引发火灾,导致房屋受损,如果保险合同中地震属于除外责任,而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赔偿。 补偿原则也是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例如,一辆汽车价值10万元,发生部分损坏维修花费2万元,保险人最多赔偿2万元,而不会超过汽车的实际损失。 关于保险理赔的特殊原则,不同类型的保险可能会有不同的体现。在人寿保险中,通常不存在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但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所以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一般不能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会遵循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将同一房屋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房屋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那么第一家保险公司应赔偿20×(30÷(30 + 20)) = 12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应赔偿20×(20÷(30 + 20)) = 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