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教师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我是一名新入职的老师,对《中华人民教师法》不太了解。我想知道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比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认定、待遇保障这些,这些规定对我日常的教学工作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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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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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你介绍它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这意味着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术研究权,即可以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评价权,能够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义务。这些规定在《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有明确表述。 其次是教师资格和任用。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些内容规定在《教师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再者是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这些规定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素质,保障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规定于《教师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然后是教师的考核与奖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这些在《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有所体现。 最后是教师的待遇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这些待遇保障规定在《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保障了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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