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关于执转破产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执行案件,听说可能会转到破产程序。我不太清楚基层法院在执转破产方面有啥规定,想了解一下这些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会对我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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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产,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那么执行法院就可以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程序。 在基层法院层面,关于执转破产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执转破产的条件、管辖、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从条件来看,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时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启动执转破产程序。 关于管辖问题,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在程序方面,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转破产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如果基层法院受理了执转破产案件,接下来就会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审理。这可能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债权人来说,可能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被宣告破产,其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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