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我想知道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有没有什么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如何规定的,遵循这些原则对案件的结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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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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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核心原则。通俗来讲,在行政诉讼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处于主导地位,它掌握着大量的证据和信息,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当某企业对环保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环保部门就需要提供该企业存在违反环保规定行为的证据以及作出罚款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等。 其次是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虽然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但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初步证明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该行政行为的影响。同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不过,如果因为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例如,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政府部门未作回应,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就需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该政府部门提出过信息公开的申请。 再者是法院有限的查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法院一般情况下遵循中立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会主动调取证据,比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最后是行政赔偿、补偿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需要证明自己房屋的相关损失情况,但如果是因为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征收部门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这些基本原则,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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